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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际瑜伽协会有限公司 | 香港国际瑜伽师协会

國際瑜伽協會
    國際瑜伽協會(香港)有限公司的成立是為了繼承、發揚國際瑜伽文化和事業,擴大瑜伽在世界上的影響和傳播,提高瑜伽文化和瑜伽導師在國際上的地位,推動瑜伽在世界範圍內的蓬勃發展。我們真誠期待和各國家各地區瑜伽行業的密切聯繫與合作,我們願意為增進同行之間的團結與友誼,為增進人類健康美麗、美化生活,促進世界和平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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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國際瑜伽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際瑜伽協會(THE SOCIETY OF WORLD YOGA)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成立,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註冊瑜伽協會是註冊瑜伽的行業組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本會是註冊瑜伽師行業的全球組織,各國、各地區合作推廣機構是註冊瑜伽師行業的分支機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即以誠信建設為主線,服務本會會員,監督會員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法實施註冊瑜伽師行業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香港政府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指導地區註冊瑜伽協會辦理註冊瑜伽師註冊;
(二)擬訂註冊瑜伽師執業準則、規則,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三)組織對註冊瑜伽師的任職資格、註冊瑜伽師和瑜伽會館的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四)制定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對違反行業自律管理規範的行為予以懲戒;
(五)組織實施注瑜伽師全球統一培訓;
(六)組織和推動會員培訓工作; 
(七)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技術支援;
(八)開展註冊瑜伽師行業宣傳;
(九)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支援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指導地區註冊瑜伽協會工作;
(十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香港政府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依法批准設立的各級瑜伽教研機構和瑜伽會館,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參加国际瑜伽協會註冊瑜伽師統一考試合格並經考核取得本會註冊瑜伽導師資格者,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七條 本會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六)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要求;
(七)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九)依照規定申請退出本會。
第八條 本會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本會紀律;
(四)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
(七)自覺維護註冊會計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
第九條 本會團體會員享有本章程第七條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權利,承擔本章程第八條除第(六)項以外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的,以及不再具備會員資格的,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本會常設執行機構擬訂,經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十二條 對註冊瑜伽師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境內、外有關知名人士,經有關方面推薦,由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稱號。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球會員代表大會。全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延期召開全球會員代表大會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採取選舉、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其產生辦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 全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批准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管理辦法;
(六)審議理事會提請全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全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全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2/3以上出席,並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全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本會理事會。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對全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提議召開全球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選舉本會領導成員;
(四)聘任本會常設執行機構領導成員;
(五)增補或更換本會理事;
(六)審議本會常設執行機構職能部門的設置;
(七)審議、批准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
(八)審議、批准本會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九)其他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任期與理事相同。
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
第十九條 如果理事、常務理事工作發生變動,或者因其他情況需要更換或增補的,經理事會批准,予以更換或增補。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長代表本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並監督、檢查其決議的貫徹實施。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六章  常設執行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
    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財政部推薦,理事會表決通過。
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各職能部門的設置,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財政部批准。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與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若幹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理事會設若幹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負責處理行業發展中的專業技術問題,對理事會負責。
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具體職責和運作規則,以及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理事會批准。
 
第八章  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二十七條 各國、各地區註冊瑜伽協會是本會的地方組織,其章程由當地會員代表大會依法制定,並報本會和當地政府主管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各國、各地區以下成立註冊瑜伽協會,須經當地行政機關批准,報本會備案,其組織運行、職責許可權,依照所在國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所在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外國的本會會員,可以組織成立本會地區會員聯誼會。
 
第九章  經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本會依法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需由理事會提出,經全球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址設在香港。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全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国际瑜伽協會全球會員代表大會
                                  199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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